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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0章 谈妥了(第二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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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双方谈协议的时候,梅艳芳其实人就在燕京,却一次都没有去过周彦家。

从一开始张有安跟他们谈判的时候,姿态就不低。

我们周指导可是作品累累的知名音乐人,只是正好有一首曲子被你们家梅艳芳看上了,想要做成流行歌曲,爱要不要吧。

当然了,这事最终谈成什么样,还是要看买方的意愿是否足够强烈,也就是看梅艳芳到底是不是真的想要这首歌。

如果梅艳芳确实一定要这首歌,那华星肯定是要做出让步的。

曲子是周彦出,歌是梅艳芳唱,但事实上,到这个时候,这件事情已经不需要他们出面,剩下的就是华星跟张有安谈就行了,周彦跟梅艳芳都只是要一个结果。

所以,他们宁愿在一开始多付一点钱。

张有安这边也坚守底线,表示不卖断是他们继续谈下去的基础。

现在音乐市场上,合作模式有很多,完全就看曲作者跟唱片公司怎么谈。

一般的不知名曲作者,基本上都是把曲子卖断了事,因为不卖断的话那些唱片公司根本不要你的曲子,而且前期还拿不到多少钱。

很多新人,为了让歌手能够用自己的歌,也为了能够早点拿到钱,就会选择把歌曲卖断给唱片公司。

梅艳芳要的结果就是华星拿到曲子,周彦要的结果就是保住版权,尽可能拿到更多的费用。

后续双方又拉扯了两天,终于是把这件事情谈下来了。

协议做的非常细致,后续歌曲放在专辑里面怎么分成,有别人想要翻唱怎么分成,有人想要商演怎么分成……一大堆的条例,张有安都做的清清楚楚。

在这首歌里面,周彦拿到的分成比例很少,基本费用也只有一万块钱,但是让周彦满意的是,在版权这块,掌控的还是比较好的,不会留下后患。

后续周彦想要做成其他版本,也很容易操作。

有些知名作曲人,会选择跟唱片公司签版权协议,商定后续分成比例。

如果是谈的分成,那么后面这首歌只要还在卖,或者有人唱,曲作者就能分钱。

这两个选择有好有坏,前者能够尽快把自己的歌卖出去,并拿到钱,但是后者更有希望,也更长远。

第二种模式,更适合优质作品,因为越优质的作品,后续能够产生的收益就越多。

周彦在写流行歌这个版块是个实打实的新人,但华星不可能把周彦当做一个新人来对待,毕竟周彦已经出过不少音乐作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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